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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04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山东墨龙
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两名外部监事(独立
监事)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聘和任免,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书面确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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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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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议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内容;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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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
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
在3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
提交监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
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程、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
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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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
监事会及监事会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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