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1〕第213号的回复2021-05-22
山东智梦控股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1〕第 213 号的回复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18 日,山东智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智梦控股”)收到贵所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山东智梦控股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就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
回复如下: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
6 号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取得上市公司 20%股份的
具体资金来源;来源于自有资金的,请说明具体金额,并结合你公司
及一致行动人各自的注册资本、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情况说明履约
能力;来源于自筹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说明详情并穿透披露至最终资
金提供方;来源于借贷或其他融资渠道的,披露借贷或融资协议的主
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融资渠道(或借贷方)、融资金额、融
资 期限、资金成本或利息利率、担保方及担保费用(如有)、还款
计划、其他重要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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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增持比例达到 20%,累计涉及资金金额约 41,242 万元,
均来源于自有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资金约 15,073 万元,资金全部
来源于控股股东认缴到位的实收资本。智梦控股注册资本 30,000 万
元,各股东方已完成实收资本的认缴。
2、一致行动人寿光市磐金置业有限公司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支付
资金约 5,000 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控股股东认缴到位的实收资本。
该公司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控股股东山东磐金锻造机械有限公司
已完成实收资本的认缴。
3、一致行动人寿光市鸿森物流有限公司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支付
资金约 9,948 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该公司
实收资本 1,100 万元,其中控股股东出资 1,000 万元已完成认缴,公
司近三年营业收入依次为 568 万元、1.29 亿元、2.43 亿元,预计本
年度营业收入将超过 4 亿元。公司增持资金来源主要为应收账款及其
他应收款的收回(约 10,000 万元)。增持资金无对外融资、担保、
无利息成本、无融资费用。
4、一致行动人寿光市瑞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支付资金约 11,220 万元,资金来源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该公
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依次为 1.37 亿元、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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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5,995 万元,预计本年度营业收入将超过 1 亿元。公司增持资
金主要来源为工程施工款项的回收(合计约 5,300 万元)和其他应收
款的回收(合计约 6,900 万元)。增持资金无对外融资、担保、无利
息成本、无融资费用。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已完成对上市公司 20%股
份的增持和资金支付,不存在履约和履约风险问题。
2. 结合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架构、你公司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的持股比例差异、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明亮与前次参与筹划控制权
变更事项的薛茂林之间的具体亲属关系、你公司后续增持计划等,说
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并按照
《16 号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答复:
1、上市公司是一家以石油套管、钢管产品为主业的公司,控股
股东为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局。截至本函出具日,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29.53%
的股份,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20%的股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明亮为薛茂林之子,有多年的钢铁行业
生产经营经验。本公司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系薛明亮根据其行
业经验及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并经投资管理团队充分讨论后的决策,由
本公司实施并协同一致行动人完成。薛茂林作为薛明亮之父,参与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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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筹划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事宜,就此本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1
日已向上市公司及贵所提交相关函件进行了说明。
3、前次薛茂林筹划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事项主要通过与原控股
股东张恩荣就其个人所持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该交易已终止,
与本次增持不存在法律关系。
4、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以及
本公司的资金安排等因素,不排除以本公司认可的合理价格继续通过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通过前述方式增持或上市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减持持有股份,
存在本公司将来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但当前本公司持股比
例仍低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29.53%)近 10%,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均未发生变化。前述陈述不构成本公司
及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请中小投资者关注投资风
险。
5、在未来 12 个月内,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以及
本公司的资金安排等因素,不排除以本公司认可的合理价格继续通过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增加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如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取得实
际控制权,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
关的法定程序和承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本公司亦有可能根据上市
公司股价、经营发展情况以及本公司的资金安排等因素,依法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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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作为持股比例超过 5%的大股东,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3. 结合对上述问题 2 的回复,按照《16 号准则》第四十一条
的要求,明确说明你公司后续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组成,是否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是否拟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拟出售、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计划等,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的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
构、日常经营运作和决策程序的影响(如有)。
答复: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0%股
份,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目前为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本公司未派驻任何董事,也未参与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本公司将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运作,不排除行
使任何利于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股东权利,包括通过参与上市公司董
事会和通过董事会选聘优秀高管等方式。但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
尚无明确的更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调整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出售、购买或置换资产的计划。如本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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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未因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经营运作和决策程序构成影响。
4. 按照《16 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披露一致行动人
寿光市鸿森物流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
司的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
答复:
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为寿光市鸿森物流有限公司 2019 年
自无关联第三方自然人处收购的小微企业,是鸿森物流的唯一子公
司。按《16 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如下: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寿光市侯镇镇南草碾村昌大路东
法定代表人: 于志浩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777422392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零售:汽油、柴油(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润滑
油、加油机配件、洗车用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
经营范围: 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洗车;电
子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4 年 7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寿光市鸿森物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寿光市侯镇镇南草碾村昌大路东
联系电话: 0536—536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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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控制关系
3、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函出具日,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未控制其他企业。
4、主营业务及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为鸿森物流 2019 年收购,主要经营范
围为零售:汽油、柴油(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润滑油、加
油机配件、洗车用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洗车;电子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信息如下: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总资产 1,056,399.40 7,300,809.79 13,383,534.43
净资产 681,685.50 329,288.37 1,536,227.65
营业收入 1,806,313.00 10,014,678.96 14,675,094.09
净利润 10,528.42 -164,014.96 1,199,658.78
资产负债率 64.53% 95.49% 88.52%
5、公司最近五年所涉及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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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函出具日,除以下披露外,该公司最近 5 年未受到其他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其他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涉及诉讼: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诉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
纷一案,2019 年审理判定赔付 10 万元,案件不属于鸿森物流经营期
间责任诉讼,原实控人已交纳相应赔付款,案件结束。
6、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有其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居留权
于志浩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截至本函出具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控制其他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函出具日,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超过 5%以上股份。
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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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函出具日,寿光市天赐成品油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
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5. 说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如是,说明详情,并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的要求及理由。
答复:
1、说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⑴山东智梦控股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控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薛明亮、监事国方;⑵寿光市磐金置
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磐金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宋龙江、监事李江泉;⑶寿光市鸿森物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控
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宋永奇、监事于志浩;⑷寿光市瑞森新型建材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薛裕民。以上公司及个
人均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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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
人资格的要求及理由。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智梦控股为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全部
到位,未有其他经营业务,不存在对外举债的情况;一致行动人磐金
置业、鸿森物流、瑞森型材经自查也不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因此,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
续状态的情况。
本公司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中披露,2020 年 1 月 22 日,寿
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为由对磐金置业
罚款 16,720 元;2020 年 1 月 10 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对
瑞森新材部分沙子、石子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防
治扬尘污染现象罚款 3 万元。截至本函出具日,磐金置业和瑞森新材
均已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罚款金额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罚款的较低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经检索国家工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本公司和一致性动人自查,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最近 3 年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或
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因此,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
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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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和一致行动人
自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款规定的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均为公司法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情况。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本公司及一致
行动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
特此回复!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智梦控股有限公司
签字:
薛明亮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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