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9-28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57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刘云龙先
生及原董事会秘书刘民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21]66 号、鲁证调查字[2021]69 号、鲁证
调查字[2021]7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
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 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云龙先生、刘民先生: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山东墨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山东墨龙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恩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山东墨龙 235,617,000 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9.53%。2020 年 1 月 19 日,
张恩荣与薛茂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茂林或其
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4.89%;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薛茂林承诺 2020 年 3
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1 月 20 日,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事项属于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
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
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
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协议、银行回单、相关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涉嫌存
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拟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万元罚款。
    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最终以山东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3、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相关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
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