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2-012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变更前: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变更后: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兴尚路 99 号
    上述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
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详情请见附件修订说明。
    除本次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改《公司章程》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电话号码:86.536.5101565               古城街道兴尚路 99 号
    传真号码:86.536.5100888                   电话号码:86.536.5101565
    邮政编码:262700                           传真号码:86.536.5100888
                                               邮政编码:262700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回购的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回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1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三年内转 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三年内转
让给特定的激励对象或注销。             让给特定的激励对象或注销。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 10%以上(含 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     股份 10%以上(含 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
召开时;                                   召开时;
    (五)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提出召开时。       (五)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提出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方。             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并按照法律、行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扫自己的意思表决。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扫自己的意思表决。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
                                             予认可和接受。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生。
    董事会独立于控股机构(指对公司控股           董事会独立于控股机构(指对公司控股
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下同)。   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下同)。
    董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董事             董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董事
(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而       (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而
独立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 独立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
一(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 一(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
的董事,下同)。                       的董事,下同)。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
                                       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
                                       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
                                       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三个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
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   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
进行编制。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它款项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它款项
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在股利宣布之日后两
                                         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在股利宣布之日后两
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
                                         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支付的股利或其它款项以人民币计价
和宣布,在股利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以该等   股股东支付的股利或其它款项以人民币计价
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的货币支付(如上市   和宣布,在股利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以该等
地不止一个的话,则以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的货币支付(如上市
主要上市地的货币缴付)。于催缴股款前已   地不止一个的话,则以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
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惟股
                                         主要上市地的货币缴付)。于催缴股款前已
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
股利。                                   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惟股
                                         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
                                         股利。

第二百五十条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员工依法成立工会后,则公司每月     公司员工依法成立工会后,则公司每月
按公司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 2%拨缴工会经
                                       按公司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 2%拨缴工会经
费,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
《工会基金使用办法》使用。             费,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
                                       《工会基金使用办法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办
                                       法》使用。

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
法进行清算:                            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     (三)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
破产;                                  破产;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
令关闭。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一)、(二)、(四)项规定       公司因前条(一)、(二)、(四)、(五)
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     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人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三)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       公司因前条(三)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
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成立清算组,     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进行清算。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香港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香港
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     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
书面声明,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书面声明,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     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
递等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递等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     东,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
通知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通知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应在国务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应在国务
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 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
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股东的
                                       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按该每一
                                           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由专人送达
                                           (包括特快专递),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
                                           一位,也可以在报刊上公告的方式送达。如
                                           以邮递方式送交,应在载有该通知的信封上
                                           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投邮寄出。除非
                                           本章程另有规定,该通知的信函寄出五日后,
                                           视为股东已收悉。如以公告方式送达有关通
                                           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该公告须在香
                                           港(或其他股东所在地)公开发行和/或国家
                                           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报章或在公司及指定交
                                           易所的网站上刊登,并应使登记地址在香港
                                           的股东有足够时间行使其权利或按公告的条
                                           款行事,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有关股东即
                                           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