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4-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投资资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
合《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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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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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内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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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下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下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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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
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
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
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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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证券部参加的联
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
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
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损失和董事会秘书及时作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
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
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证券部和战略委员
会。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和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
核通过后提交予总经理再次审核。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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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进行审核才可对外签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
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
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
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
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
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公司认为对外投资项目已达到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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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应向参股公司提名一定数额的
董事、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参股公司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的,公司应向子公司提名董
事、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子公司法定程序
选举产生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上述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
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提名或推荐公司的人员参与被投资的
经营、管理,经被投资公司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后,该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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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名并经被投资公司法定程序选举或聘用的人员每年
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
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
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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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享有知情权。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
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
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以内”、“超过”均不
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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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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