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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化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18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
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五)、(六)项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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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
设置及议事规则;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
报酬事项;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决定其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派出股权代表,对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十二)对公司资产运营进行监管,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评价;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超出该权限范围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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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公司担保、委托理财、
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
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 300 万元-3000 万元之间,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虽属于
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批准,并作为本规则的附
件。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
以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经专人送递或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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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通过
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议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
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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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
显示在场的、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
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
算。
                       第四章      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授权范围事项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指示,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未能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要求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能出席的独立董
事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但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公司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将其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也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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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 会议提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
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提交。
    第二十一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
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


                  第六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
议人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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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项所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二十六条 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书面方
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汇总,
一名监事或独立董事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视为与
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
一式多份之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
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电报、电传、邮递、传真或专人送递发出
的公司决议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
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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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
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
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下一个月内不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董事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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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人士。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与董事会决议公告一并披
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
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相
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
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信息,与会董事、
会议列席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董事会会议内容,
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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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认可
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为 10 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送
公司监事会一份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应立即提出对本规则的修订方案,并报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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