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正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2018 年修正案)、《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
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采用集中竞价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回购方案。
二、关于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期
限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和授权期限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期限事项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对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的期限自届满后分别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0 年 3 月 8 日,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干胜道、蔡美峰、侯水平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