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 grandall.com.cn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3408 号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易昕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 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23 楼 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753,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0,520,420 股(公司 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2,042,100 股)的 18.4787%。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64,285,6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0,520,420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 份 12,042,100 股)的 14.404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468,0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140,520,420 股 ( 公 司 股 权 登 记 日 总 股 份 扣 除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12,042,100 股)的 4.074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594,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5%; 反对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11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797%;反对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3%;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 2/3 以上审 议通过,本议案通过。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25,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347%; 反对 4,926,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44%;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42,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1809%;反对 4,926,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64%;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欣、张洪文、牟科向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 2/3 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25,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347%; 反对 4,926,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44%;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42,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1809%;反对 4,926,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164%;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欣、张洪文、牟科向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 2/3 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通过。 4、关于提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641,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82%; 反对 4,709,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02%;弃权 3,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58,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4794%;反对 4,709,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60%;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欣、张洪文、牟科向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 2/3 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通过。 5、关于申请 2022 年度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591,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2%; 反对 1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3%;弃权 3,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109,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99.7760%;反对 15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5%;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3408 号”《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卢晓东 经办律师: 陈 杰 易 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