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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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3)国浩(蓉)律见字第 4273 号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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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23 楼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8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13,409,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2,562,466 股(公司股
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0,000,054 股)的 18.6781%。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65,313,44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2,562,466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0,000,054 股)的 14.46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096,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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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 1,142,562,466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0,000,054
股)的 4.2095%。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申请 2023 年度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205,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2%;
反对 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7%;弃权 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873,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652%;反对 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45%;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31 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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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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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2023)国浩(蓉)律见字第 4273 号”《国浩律师(成都)事
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进
经办律师:
陈 杰
张悦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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