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一致认为:公
司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该分配预案同时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
需求,同意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我们已进行了事前初步审议,并出具了事前认可函。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与因委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关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交易双方均严格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以及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予
以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参考
公司所在区域以及所处行业的整体薪酬水平,同时,公司也充分考虑高级管理人员队伍
的稳定,充分发挥公司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为公司和股东
做出更大贡献,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按市场价值和市场规律分配”的基本原则,
提出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标准。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可,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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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业上市公司、辖区上市公司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 2023 年津贴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充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认
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现行的内控制度合法、合理、有效,公司在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中,均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可能存在的内外部
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得到基本实现。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
部控制是有效的,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在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六、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第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受聘期间所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决定审计报酬等
具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以单纯
盈利为目的,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财务费用及整体经营的不利影响,
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合法、审慎的原则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继续为金恒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金恒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需继续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本公司对其贷
款提供担保。金恒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继续对金恒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贷款融
资提供保证担保,有利于金恒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继续为金恒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时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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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充分调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完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有关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做到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雅安锂业第三期锂盐生产线部分
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锂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本次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控制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该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经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核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本次 14 名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 14 名激
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6,021,05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十二、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同时通过对公司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问询,我们认为:公司能够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存在非经
营资金往来的情形,均用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侯水平、郑家驹、罗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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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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