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合
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监事、监事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股东、
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
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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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二)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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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
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权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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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微信、电子邮件
或专人送递的方式送出,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
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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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代为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
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
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发送至公司。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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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四章 会议议案及决议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议案由提案监事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主席;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
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决议。
如果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表决,应当在该
次监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监事会主席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
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应就该议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题提请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监事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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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回避且不得表决。
第二十三条 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
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事项公开对外披露之前,与会监事、
应监事会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和服务人员对会议内容和决议均负有
保密义务,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泄漏。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会议记录为监事会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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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
(六)监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
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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