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雅化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7 号)核准,四川
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集团”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07,066,381.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其中发行费用为 1,287.27 万元(不含税增值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712.73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位,经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
告》(报告编号:XYZH/2020CDAA8002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雅化集团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保荐代表人 许刚、张韩
联系电话 021-65667075
天风证券保荐代表人潘晓逸女士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相应职责,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天风证券委派张韩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Sichuan Yahua Industrial Group 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雅化集团
股票代码 002497
注册资本 1,152,562,52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高欣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时间 2010 年 11 月 9 日
注册地址 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南段 9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610041
联系电话 028-85325316
传真 028-85325316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
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
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
文件;
(二)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
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
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
告等材料;
(六)督导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
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七)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
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审核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
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
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
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
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
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
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许 刚 张 韩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