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
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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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项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设
置及议事规则;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裁的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派出股权代表,对全资和控股
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十二)对公司资产运营进行监管,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
价;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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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以下对外投资、出售或收购资产、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二)审议并决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一,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
外投资、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
买、委托和承包经营;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三百万元之间的关联
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三百万元-三千万元之间,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五之间的关联交
易;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
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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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批准,并作为本规则的
附件。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微
信、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经专人送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通过董事
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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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议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
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显
示在场的、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等有效证
明文件的,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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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授权范围事项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要求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
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将其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也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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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 会议提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
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提交。
第二十一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
第六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
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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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所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二十六条 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表决或其他书面方式
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汇总,一名
监事或独立董事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
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视为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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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
份之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或
载有董事名字及以邮递、微信或专人送递发出的公司决议应被视为一份
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第三十三条 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
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
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
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下一个月内不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是指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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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董事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与董事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董事
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论以
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信息,与会董事、会议
列席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董事会会议内容,决
议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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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认可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为十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
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送公司
监事会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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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应立即提出对本规则的修订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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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
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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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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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事项形成书面决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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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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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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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建战略发展工
作小组。战略发展工作小组成员由委员会召集人提名组成,应是具
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提出建
议和意见;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
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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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关于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由战略发展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
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的上报资料;由战略发展工作小组进
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董事
会和2/3委员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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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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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包括“总师”、“总
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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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六)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等;
(七)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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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提出委员会议案,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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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
议,经董事会、2个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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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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