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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缆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21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
年4月23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青岛市崂山
区九水东路628号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华凯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12,875,7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5.06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12,875,7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5.06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3,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3,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
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特别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 2014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912,8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注: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全 文 详 见 2015 年 4 月 23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芳晋、郭恩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