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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缆股份:对外担保情况进展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情况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的需要,根据公司目前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以及公司 2022 年的生产经营
需求,公司拟为修武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武电缆”)提供不超过 1.4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修武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1。

    根据公司近期签署的有关对外担保协议情况,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前期公告
事项进行后续披露。
    。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修武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建设路支行
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保证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建设路支行
    鉴 于 保 证 人 愿 为 债 权 人 与        修 武 汉 河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
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
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贰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外币业务,按
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2 年 08 月 26 日起至 2025 年 08 月 25 日止,与债务
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
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        减免保证金开证   □ 出口打包放款
    □ 商业汇票贴现        □ 进口押汇        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          □ 出口押汇       □ 账户透支
    □ 其他业务: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
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
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
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
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已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
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
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
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
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
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
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
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6、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
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
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
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
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7、保证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
法规;配合并接受债权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
查或审查,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债权人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保证人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
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
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保证人应予赔偿。
    8、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包括债务人及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
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
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
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对此
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5 %向债
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
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全称)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   /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
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