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2016-08-29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
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余额为
0 元。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立国 王文生 段德炳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