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7-04-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利源精制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家胜 联系电话:010-656083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静 联系电话:010-85130221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汪家胜、李珍、陆丹君、邵路伟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6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4 月 4-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备情况,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总经理办
公会会议资料、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
公司的内部治理情况进行访谈。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
是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是
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不适用
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
不适用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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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开展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是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是
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是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 是
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 是
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是
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 是
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 是
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是
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
不适用
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公告文件、相关“三会”运作资料,对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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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访谈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是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不适用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公告文件、相关“三会”运作资料, 查阅大额关联方资金往来凭证
及相关内控记录文件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
是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是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不适用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不适用
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不适用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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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是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 是
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是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是
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是
4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报告期,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 2016 年
产生效益 5,692.67 万元,未实现预期效益,根据与利源精制相关人员沟通,主要是由于该项
目于 2015 年 6 月基本完工,投产时间尚短,同时利源精制结合相关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战
略调整所致;随着公司战略布局的完成,该期目预期可以实现预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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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汪家胜 张 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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