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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7-04-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利源精制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家胜                       联系电话:010-656083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静                         联系电话:010-85130221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汪家胜、李珍、陆丹君、邵路伟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6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4 月 4-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备情况,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总经理办

公会会议资料、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

公司的内部治理情况进行访谈。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
                                                               是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是
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不适用
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
                                                                               不适用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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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开展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是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是
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是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     是

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     是

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是
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     是

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     是

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是
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
                                                                          不适用
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公告文件、相关“三会”运作资料,对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

                                        2
员进行访谈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是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不适用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公告文件、相关“三会”运作资料, 查阅大额关联方资金往来凭证

及相关内控记录文件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
                                                            是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是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不适用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不适用
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不适用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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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是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     是

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是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是
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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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报告期,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 2016 年

产生效益 5,692.67 万元,未实现预期效益,根据与利源精制相关人员沟通,主要是由于该项

目于 2015 年 6 月基本完工,投产时间尚短,同时利源精制结合相关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战

略调整所致;随着公司战略布局的完成,该期目预期可以实现预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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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汪家胜                张   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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