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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关于“14利源债”公司债券利率上调、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7-08-11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7-034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利源债”公司债券利率上调、债券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 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2017 年 9 月 22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 调整
                          调整前适用的票面利率为 6.50%
                          调整后适用的票面利率为 7.00%


     特别提示:
     1、根据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披露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6.5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上调票
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调整为 7.0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
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
    3、“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 利源债”债券进行
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
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4 利源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4 利源债”债券,请“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 利源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 期 债 券 、 “ 14 利 源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
                           指
债”                            公司债券
                                “14 利源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
本次回售                   指
                                间,即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14 利源债”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付息日                     指   为债券存续期每年的 9 月 22 日(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 利源债”持有人支
                                付回售资金发放日指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14 利源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付息日,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托管人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亿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4 利源债”(112227)。
   3、发行规模:10 亿元。
   4、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5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限的前 3 年固定不变。
    6、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
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
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
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
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的上述安排。
   8、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9 年 9 月 21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9 年 9 月 21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9 月 22 日。
   10、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2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22 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22 日。
    12、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22 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
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22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本公司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5、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华林证券受聘担任本次债券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17、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3、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申报日收市后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
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风险提示:
  (1)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4 利源债”,请“14 利源债”持有人对
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
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深交所对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 利源债”按净价进
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收盘价为 102.80 元/张(不含利息)。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6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期间利息,
    票面利率为 6.50%。每手(面值 1,000 元)“14 利源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
    利息为 5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
    利息为 58.5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
    报登记结果对“14 利源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
    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
    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4   利源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
    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
    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 利源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7 年 9 月 22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公司债券利率上调及债券回售第一次提示性
2017 年 8 月 11 日
                                          公告
2017 年 8 月 14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8 月 1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8 月 1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期
2017 年 9 月 2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4 利源
2017 年 9 月 22 日                     债”
                                       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 利源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7 年 9 月 2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4 利源债”债券。请
    “14 利源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
    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深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 利源债”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
    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的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
        名称: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
联系人:邢海珍
电话:     0437-3166501
传真:     0437-3166501
(二)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项目主办人:魏勇
(三) 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中信大厦 18 层
 电话:      0755-25938000
  传真:     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