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14利源债”2017年付息公告2017-09-18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7-052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14 利源债”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
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凡在 2017 年 9 月 21 日(含)前买入
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9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发行的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简称“14 利源债”、“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227”)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将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4 利源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发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4、债券代码:112227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6、发行价格:100 元/张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
第 3 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的
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债券起息日:2014 年 9 月 22 日
11、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4 年 9 月
22 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 2015 年至 2017 年间每年的 9 月 2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
下同);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2015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9 月 22 日为
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2、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00%
1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 利
源债”的票面利率为 6.50%,每手“14 利源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6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52.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58.5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3、付息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利源债”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
联 系 人:王立国
咨询电话:0437-3166501
传 真:0437-3166501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联 系 人:魏勇
联系电话:010-88091786
传 真:010-8809179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 系 人: 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