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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2018-08-14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2018) 吉济律股字第 5 号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利源精制”、“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于2018年8月2日向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7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需要律师核查发表意见的
部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其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关注函》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
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港地区,以下简称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
对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回复《关注函》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
如下:


     《关注函》2 “你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为主要账户,是否属于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你公司股票交易是否
触及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3.3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18年8月7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被冻结账号   账户类型       被冻金额
1                    **东风支行     ********015          专户        274,124.74
2                    **东风支行     ********094          专户        757,081.13
3                    **广场支行     ********943        一般户          47,998.25
4                    **金汇支行     ********010        一般户        146,348.64
5                    **辽源分行     ********069        基本户      35,459,281.40
6                    **辽源分行     ********220      贷款专户        174,935.75
7                    **辽源分行     ********045     美元经常户   美元 100,871.16
8         利源精制   **辽源分行     ********031     欧元经常户         欧元 0.04
9                    **开发区支行   ********777        一般户       3,439,377.72
10                   **辽源分行     ********759        日元户          日元 0.00
11                   **营业部       ********037        一般户          10,199.31
12                   **辽源分行     ********220          专户          23,909.76
13                   **辽源分行     ********228          专户        871,868.98
14                   **金汇支行     ********233      保证金户      30,111,405.40
15                   **金汇支行     ********221      保证金户      30,112,649.31
16                   **沈北支行     ********968        基本户            349.98
17                   **沈阳分行     ********168        一般户       1,300,886.17
18        沈阳利源   **开发区支行   ********555        一般户        710,632.19
19                   **虎石台支行   ********666        一般户           7,028.74
20                   **营业部       ********723        一般户            615.06




        其中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15个,沈阳利源被冻结银行账户5个,共计被冻结银行账
户20个,涉及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保证金账户、专用账户、外币账户等。申请冻结人
有宁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冻结法院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20
个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03,448,692.53元、美元100,871.16元、欧元0.04
元,其中有人民币保证金60,224,054.71元。


        本所律师另核查到信息,公司共计开立银行账户46个,沈阳利源共计开立银行账
户57个。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从实际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数量及实际被冻结的资金额方面,结合
公司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流动资金周转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公司被冻结的20
个银行账户不能视为公司主要账户,不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关注函》4 “请结合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及你公司具体资金情况,说明你
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况,
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你公司股票交易是否触及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3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
响,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及预计在三个月以内是否能恢复正常情况主
要取决于公司流动资金是否充裕、生产订单数量多少等因素,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
结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没有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
影响,不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精制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怀宇


(盖章)                             (签字)


负责人:陈怀宇                       经办律师:赵文有


(签字)                             (签字)




                                      201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