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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09-18  

						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
                   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二零一八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
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
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含
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BBB,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关于联合评级下调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4利源债”债券信用等级
至BBB级并维持主体评级展望为负面的重大事项
        2018年9月13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发布《
 关于下调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4利源债”债券信用
 等级并维持主体评级展望为负面的公告》,联合评级称:“2018年8月31日公司
 发布《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2018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7亿元,
 较上年同期下降40.08%;实现净利润-0.89亿元,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根据公
 司披露的半年报显示,公司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的原因为流动资金紧张,原材
 料采购受到影响,部分订单流失,不能及时交货所致。2018年9月7日公司发布
 《关于土地房产被查封的公告》披露:公司全部土地房产被法院查封,被查封
 的土地及房产(含轮候查封)的账面净值12.38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15.48%,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8.13%。法院执行查封的原因系
 公司借款纠纷,债权人进行的诉前财产保全。公司被司法查封的土地、房产资
 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目前,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未造成影响,但不排除存在
 查封土地、房产被司法拍卖偿还债务的可能。
        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己对利源精制生产经营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债务
 纠纷也反映了公司如约偿付债务的能力下降,同时,可能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造成负面影响。上述问题显著的削弱了利源精制的整体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并对“14利源债”的付息和偿还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上述因素,联合评级决定将利源精制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
 至“BBB”,维持主体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利源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下
 调至“BBB”。”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向发行人进行了问询,根
 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
    华林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上述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