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9-014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 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公司 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吉林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吉林 邮储”)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 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8 月利源精制向吉林邮储借款 2 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35%,沈 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8 月借款展期一年,展期后的年利率为 5.225%。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吉林邮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 利源精制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 1,946,755.77 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 136,447.27 元、复利 7,632.63 元; (3)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 200 万元; 1 (4)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 136,447.27 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吉林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做 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 204,227,282.94 元 的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吉林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二)辽源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以下简称“辽源 邮储”)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3 月利源精制向辽源邮储借款 1 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785%, 沈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辽源邮储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 1 亿元及利息 1,501,958.32 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 65,663.76 元、复利 5,632.26 元; (3)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 100 万元; (4)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 65,663.76 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辽源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做 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 102,638,918.10 元 的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辽源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2 (三)中鑫租赁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租赁”)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12 月,中鑫租赁与利源精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中鑫租赁向利源精制融出资金 1 亿元,租赁期三年,租赁费率为 5.6%/ 年。中鑫租赁与王民、张永侠签订《保证合同》,与利源精制签订《抵押合同》。 王民、张永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源精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018 年 9 月,中鑫租赁与沈阳利源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沈阳 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利源精制因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2018 年 10 月,中鑫租赁宣布《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支付欠付租金 9,122,057.18 元及违约金 170,285.76 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加速到期的租金 82,098,514.62 元及违约金; (3)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0 元; (4)判令利源精制支付中鑫租赁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5)判令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拍卖、变卖利源精制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 中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拍卖、变卖沈阳利源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 中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目前正在审 理中,尚未判决。 因中鑫租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做出民事裁定,对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限额共计人民币 86,391,857.56 元。 3 (四)李鹏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李鹏 (2)被告: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 23 日利源精制向李鹏借款 6,000 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 息 1.3‰。利源精制用沈阳利源 1.2 亿股权质押,王民、张永侠以个人及家庭财 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 年 5 月 24 日,经李鹏与利源精制 协商一致,将借款期限延展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借款到期后,利源精制未向李 鹏偿还本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偿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王民、张永侠以各自个人财产及家庭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承担李鹏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 (3)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承担尚欠的违约金,并承担李鹏的诉讼费及律师 代理费; (4)判令沈阳利源按约承担其保证责任。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李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 做出民事裁定,在财产价值 6,000 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者轮候查封、冻结) 以下资产: (1)利源精制位于公司厂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40,218 平方米,房屋 160,038.92 平方米; (2)王民、张永侠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的六套私有房屋; (3)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 7,200 万的股权; (4)王民、张永侠持有利源精制的股权。 (五)兴业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4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 年 9 月 22 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14 利源债”)。截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兴业证券认购并持 有“14 利源债”6,000 万元。2018 年 9 月 25 日,利源精制发布“14 利源债”无 法按时付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券本金 6,000 万元; (2)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债券利息 420 万元; (3)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逾期利息及利息损失; (4)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其他相关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兴业证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银行存款人民币 6,42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 他相应价值财产。 (六)上海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 年 9 月 22 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14 利源债”)。截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上海证券认购债券 本金总额为 50,065,000 元。2018 年 9 月 25 日,利源精制发布“14 利源债”无法 按时付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本金 50,065,000 元; (2)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利息 4,205,460 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 息; (3)判令利源精制偿付逾期利息 996,060.32 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 5 逾期利息; (4)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相关差旅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七)孔世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孔世海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4 月 17 日,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共同与孔 世海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孔世海向利源精制出借 5,000 万元,借款期限 91 天,利率为 24%/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孔世海多次催讨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38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5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等。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孔世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银行存 款人民币 5,43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八)兴业建筑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筑”)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兴业建筑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7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与沈阳利源签订土建 工程合同,兴业建筑承建沈阳利源相关工程项目。至起诉时,沈阳利源尚欠兴业 6 建筑工程款 13,199,340.5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 13,199,340 元及利息; (2)判令兴业建筑对兴业建筑施工的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29 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给付兴业建筑拖欠的工程款 8,152,345.21 元; (2)沈阳利源就拖欠的工程款给付兴业建筑利息; (3)原告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刘明英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刘明英 (2)被告:利源精制、王民、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4 月刘明英与利源精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源精制向刘明英 借款 1,000 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息 1.5‰。借款合同约定王民、张永侠、 刘宇、刘义豪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利 源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 刘明英多次催要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 1,000 万元及利息,王民、沈阳利源承 担连带还款责任;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2 月 26 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本金 955 万元及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 (十)峻唯建设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唯建设”) (2)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峻唯建设承建沈阳利源工程项目,并于 2018 年 6 月完成所有施 工内容。沈阳利源尚欠峻唯建设 748 万元。 3、仲裁请求 (1)裁决沈阳利源给付合同款本息合计 768.9066 万元; (2)裁决沈阳利源承担因本案发生的代理费和差旅费; (3)沈阳利源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仲裁。 因峻唯建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银行存款 769.9066 万元,或查封、扣押 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一)株洲时代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时代”)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株洲时代与沈阳利源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522.3 万元。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沈阳利源仍拖欠株洲时代合同款 4,153,555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合同款 4,153,555 元,违约金 108,822.68 元,利息损 失 108,822.68 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31 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沈阳利源 分期偿还所欠株洲时代的货款。 8 (十二)宏禹劳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省宏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禹劳务”) (2)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沈阳利 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4 月宏禹劳务与河北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沈 阳利源总包给河北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宏禹劳务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 部工程,河北建设尚欠宏禹劳务 3,642,526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河北建设及沈阳利源连带给付劳务款本息合计 3,734,516 元; (2)诉讼费用由河北建设和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多维联合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联合”) (2)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5 年 8 月多维联合与沈阳利源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多维联 合完成合同义务并与沈阳利源进行了验收结算。由于沈阳利源资金紧张,仍拖欠 多维联合工程款 2,532,115 元。 3、仲裁请求 (1)裁决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 2,532,115 元; (2)裁决沈阳利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62,775 元; (3)裁决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由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2 月 28 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沈阳利源给付工程款 2,463,594.22 元及利息 59,913.25 元; (2)仲裁费 32,024 元由沈阳利源承担。 9 (十四)辽煤物资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辽煤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煤物资”)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10 月辽煤物资与利源精制签订购销合同,沈阳利源从辽煤物资处购 粒煤,共计煤款 5,504,733 元。利源精制已给付辽煤物资 300 万元购煤款,尚欠 2,504,733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所欠煤款 2,504,733 元; (2)利源精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16 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利源精制支付辽煤物资 煤款 2,504,733 元。 (十五)孙仁林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尚欠孙仁林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利息 365 万元; (2)如沈阳利源未履行付款义务,孙仁林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利源精制、 张永侠、王建新、王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横琴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9 月 14 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横琴租赁与利源精制确认未付费用合计 90,836,349.46 元; (2)利精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3)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0 (十七)王建全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30 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做出调解:被告偿还王建 全借款本金 1,820 万元及利息。 (十八)朱明月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于 2018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30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沈阳利源偿还朱明月本息 5,600 万元; (2)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 (3)利源精制、王民、刘义豪、张永侠、王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朱明月有权以沈阳利源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于 5,000 万 元内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十九)李春霖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利息; (2)王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十)锦银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于 2018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11 2018 年 10 月 10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沈阳利源偿还到期租金 27,161,944.44 元及罚息; (2)沈阳利源偿还未到期租金 482,002,993.06 元及罚息; (3)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名义货价 1 万元; (4)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律师费 160 万元; (5)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 年 10 月 20 日,沈阳利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还在进一步 审理中。 (二十一)金源农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2 月 21 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支付借款本金 4,650 万元及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十二)吉帝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2 月 27 日吉帝通与被告达成和解: (1)利源精制分期偿还借款本息 24,000 万元; (2)沈阳利源、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 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撤回对张永侠、刘宇、邢海燕、王民的起诉。 (二十三)中建投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2 月 11 日北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利源精制、王民、 张永侠、沈阳利源共同连带向中建投分期支付租金、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12 财产保险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 162,855,198.86 元。 (二十四)达亿隆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28 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沈阳利源给付 货款 6,596,041.25 元及违约金。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 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 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吉林邮储) 2、《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辽源邮储) 3、《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中鑫租赁) 4、《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李鹏) 5、《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兴业证券) 6、《起诉状》(上海证券) 7、《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孔世海) 8、《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兴业建筑) 9、《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刘明英) 10、《仲裁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峻唯建设) 11、《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株洲时代) 12、《起诉状》(宏禹劳务) 13、《仲裁申请书》、《裁决书》(多维联合) 13 14、《起诉书》、《民事判决书》(辽煤物资) 15、《民事调解书》(孙仁林) 16、《民事调解书》(横琴租赁) 17、《民事调解书》(王建全) 18、《民事调解书》(朱明月) 19、《民事判决书》(李春霖) 20、《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锦银租赁) 21、《民事判决书》(金源农业) 22、《和解协议》(吉帝通) 23、《民事调解书》(中建投) 24、《民事判决书》(达亿隆)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