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9-014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
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公司
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吉林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吉林
邮储”)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
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8 月利源精制向吉林邮储借款 2 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35%,沈
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8 月借款展期一年,展期后的年利率为
5.225%。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吉林邮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
利源精制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 1,946,755.77 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 136,447.27 元、复利 7,632.63 元;
    (3)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 200 万元;
                                     1
    (4)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 136,447.27 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吉林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做
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 204,227,282.94 元
的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吉林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二)辽源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以下简称“辽源
邮储”)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3 月利源精制向辽源邮储借款 1 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785%,
沈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辽源邮储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 1 亿元及利息 1,501,958.32 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 65,663.76 元、复利 5,632.26 元;
    (3)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 100 万元;
    (4)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 65,663.76 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辽源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做
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 102,638,918.10 元
的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辽源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2
   (三)中鑫租赁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租赁”)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12 月,中鑫租赁与利源精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中鑫租赁向利源精制融出资金 1 亿元,租赁期三年,租赁费率为 5.6%/
年。中鑫租赁与王民、张永侠签订《保证合同》,与利源精制签订《抵押合同》。
王民、张永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源精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018 年 9 月,中鑫租赁与沈阳利源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沈阳
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利源精制因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2018 年 10 月,中鑫租赁宣布《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支付欠付租金 9,122,057.18 元及违约金 170,285.76 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加速到期的租金 82,098,514.62 元及违约金;
    (3)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 1,000 元;
    (4)判令利源精制支付中鑫租赁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5)判令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拍卖、变卖利源精制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
中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拍卖、变卖沈阳利源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
中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目前正在审
理中,尚未判决。
    因中鑫租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做出民事裁定,对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限额共计人民币 86,391,857.56 元。
                                    3
   (四)李鹏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李鹏
    (2)被告: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 23 日利源精制向李鹏借款 6,000 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
息 1.3‰。利源精制用沈阳利源 1.2 亿股权质押,王民、张永侠以个人及家庭财
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 年 5 月 24 日,经李鹏与利源精制
协商一致,将借款期限延展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借款到期后,利源精制未向李
鹏偿还本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偿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王民、张永侠以各自个人财产及家庭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承担李鹏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
    (3)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承担尚欠的违约金,并承担李鹏的诉讼费及律师
代理费;
    (4)判令沈阳利源按约承担其保证责任。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李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
做出民事裁定,在财产价值 6,000 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者轮候查封、冻结)
以下资产:
    (1)利源精制位于公司厂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40,218 平方米,房屋
160,038.92 平方米;
    (2)王民、张永侠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的六套私有房屋;
    (3)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 7,200 万的股权;
    (4)王民、张永侠持有利源精制的股权。
   (五)兴业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4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 年 9 月 22 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14 利源债”)。截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兴业证券认购并持
有“14 利源债”6,000 万元。2018 年 9 月 25 日,利源精制发布“14 利源债”无
法按时付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券本金 6,000 万元;
    (2)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债券利息 420 万元;
    (3)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逾期利息及利息损失;
    (4)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其他相关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兴业证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银行存款人民币 6,42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
他相应价值财产。
   (六)上海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 年 9 月 22 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14 利源债”)。截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上海证券认购债券
本金总额为 50,065,000 元。2018 年 9 月 25 日,利源精制发布“14 利源债”无法
按时付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本金 50,065,000 元;
    (2)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利息 4,205,460 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
息;
    (3)判令利源精制偿付逾期利息 996,060.32 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
                                     5
逾期利息;
    (4)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相关差旅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七)孔世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孔世海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4 月 17 日,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共同与孔
世海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孔世海向利源精制出借 5,000 万元,借款期限 91
天,利率为 24%/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孔世海多次催讨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38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5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等。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孔世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银行存
款人民币 5,43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八)兴业建筑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筑”)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兴业建筑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7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与沈阳利源签订土建
工程合同,兴业建筑承建沈阳利源相关工程项目。至起诉时,沈阳利源尚欠兴业
                                    6
建筑工程款 13,199,340.5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 13,199,340 元及利息;
    (2)判令兴业建筑对兴业建筑施工的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29 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给付兴业建筑拖欠的工程款 8,152,345.21 元;
    (2)沈阳利源就拖欠的工程款给付兴业建筑利息;
    (3)原告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刘明英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刘明英
    (2)被告:利源精制、王民、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4 月刘明英与利源精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源精制向刘明英
借款 1,000 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息 1.5‰。借款合同约定王民、张永侠、
刘宇、刘义豪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利
源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
刘明英多次催要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 1,000 万元及利息,王民、沈阳利源承
担连带还款责任;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2 月 26 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本金 955 万元及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
   (十)峻唯建设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唯建设”)
    (2)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峻唯建设承建沈阳利源工程项目,并于 2018 年 6 月完成所有施
工内容。沈阳利源尚欠峻唯建设 748 万元。
    3、仲裁请求
    (1)裁决沈阳利源给付合同款本息合计 768.9066 万元;
    (2)裁决沈阳利源承担因本案发生的代理费和差旅费;
    (3)沈阳利源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仲裁。
    因峻唯建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银行存款 769.9066 万元,或查封、扣押
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一)株洲时代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时代”)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株洲时代与沈阳利源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522.3 万元。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沈阳利源仍拖欠株洲时代合同款 4,153,555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合同款 4,153,555 元,违约金 108,822.68 元,利息损
失 108,822.68 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31 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沈阳利源
分期偿还所欠株洲时代的货款。
                                    8
     (十二)宏禹劳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省宏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禹劳务”)
     (2)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沈阳利
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4 月宏禹劳务与河北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沈
阳利源总包给河北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宏禹劳务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
部工程,河北建设尚欠宏禹劳务 3,642,526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河北建设及沈阳利源连带给付劳务款本息合计 3,734,516 元;
     (2)诉讼费用由河北建设和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多维联合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联合”)
     (2)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5 年 8 月多维联合与沈阳利源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多维联
合完成合同义务并与沈阳利源进行了验收结算。由于沈阳利源资金紧张,仍拖欠
多维联合工程款 2,532,115 元。
     3、仲裁请求
     (1)裁决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 2,532,115 元;
     (2)裁决沈阳利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62,775 元;
     (3)裁决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由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2 月 28 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沈阳利源给付工程款 2,463,594.22 元及利息 59,913.25 元;
     (2)仲裁费 32,024 元由沈阳利源承担。
                                      9
   (十四)辽煤物资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辽煤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煤物资”)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10 月辽煤物资与利源精制签订购销合同,沈阳利源从辽煤物资处购
粒煤,共计煤款 5,504,733 元。利源精制已给付辽煤物资 300 万元购煤款,尚欠
2,504,733 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所欠煤款 2,504,733 元;
    (2)利源精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16 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利源精制支付辽煤物资
煤款 2,504,733 元。
   (十五)孙仁林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尚欠孙仁林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利息 365 万元;
    (2)如沈阳利源未履行付款义务,孙仁林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利源精制、
张永侠、王建新、王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横琴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9 月 14 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横琴租赁与利源精制确认未付费用合计 90,836,349.46 元;
    (2)利精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3)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0
   (十七)王建全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30 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做出调解:被告偿还王建
全借款本金 1,820 万元及利息。
   (十八)朱明月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于 2018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 月 30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沈阳利源偿还朱明月本息 5,600 万元;
    (2)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
    (3)利源精制、王民、刘义豪、张永侠、王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朱明月有权以沈阳利源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于 5,000 万
元内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十九)李春霖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利息;
    (2)王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十)锦银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于 2018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11
    2018 年 10 月 10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沈阳利源偿还到期租金 27,161,944.44 元及罚息;
    (2)沈阳利源偿还未到期租金 482,002,993.06 元及罚息;
    (3)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名义货价 1 万元;
    (4)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律师费 160 万元;
    (5)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 年 10 月 20 日,沈阳利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还在进一步
审理中。
   (二十一)金源农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2 月 21 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支付借款本金 4,650 万元及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十二)吉帝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2 月 27 日吉帝通与被告达成和解:
    (1)利源精制分期偿还借款本息 24,000 万元;
    (2)沈阳利源、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
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撤回对张永侠、刘宇、邢海燕、王民的起诉。
   (二十三)中建投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2 月 11 日北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利源精制、王民、
张永侠、沈阳利源共同连带向中建投分期支付租金、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12
财产保险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 162,855,198.86 元。
   (二十四)达亿隆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28 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沈阳利源给付
货款 6,596,041.25 元及违约金。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
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
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吉林邮储)
    2、《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辽源邮储)
    3、《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中鑫租赁)
    4、《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李鹏)
    5、《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兴业证券)
    6、《起诉状》(上海证券)
    7、《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孔世海)
    8、《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兴业建筑)
    9、《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刘明英)
    10、《仲裁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峻唯建设)
    11、《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株洲时代)
    12、《起诉状》(宏禹劳务)
    13、《仲裁申请书》、《裁决书》(多维联合)
                                     13
14、《起诉书》、《民事判决书》(辽煤物资)
15、《民事调解书》(孙仁林)
16、《民事调解书》(横琴租赁)
17、《民事调解书》(王建全)
18、《民事调解书》(朱明月)
19、《民事判决书》(李春霖)
20、《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锦银租赁)
21、《民事判决书》(金源农业)
22、《和解协议》(吉帝通)
23、《民事调解书》(中建投)
24、《民事判决书》(达亿隆)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