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 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二零一九年三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 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 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 含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C,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3月15日,利源精制披露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 到控股股东通知,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材 料。公司现公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有关情况。 (二)控股股东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长江资管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长江资管 E A ○被执行人:王民 A E A (2)合同纠纷的背景及事由 2017年6月及2017年8月,长江资管与王民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长江资管向王民融出资金23,949万元,长江资管与王民就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签订的相关协议在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 证。因王民逾期归还融资款本息,长江资管宣布融资款提前到期,要求王民提前 偿还全部融资款本息,涉及债务本金23,300万元。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9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做出(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10258 号执行证书; 2018年9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申请执行长江资管与王民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8年11月2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王民给付长江资管债务本金2.33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A E A ○王民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A E A ○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中 A E A 国结算等协议约定应当由王民支付的费用; ○王民缴纳执行费317,829元。 A E A 2、长江证券合同纠纷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7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做出(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8272 号执行证书; 2018年8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申请执行长江证券与王 民、张永侠回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8年9月3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王民、张 永侠价值28,100万元的财产。 3、东北证券诉王民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王民、张永侠给付东北证券购回交易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 A E A 金; ○利源精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A E A ○东北证券对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享有质权,有权对折价或 A E A 者以拍卖、变卖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4、东北证券诉张永侠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共同偿付东北证券购回股票款本金38,867万元并 A E A 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 ○如原告未履行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可以对张永侠提供的利源精制9,450万 A E A 股股票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 5、民生信托诉王民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民生信托于2018年12 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准许民生信托撤诉。 上述相关诉讼中,存在利源精制与控股股东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会 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若长江资管、长江证券、东北证 券处置王民、张永侠持有的利源精制股份,则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 风险。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做出独立的判断。 三、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3月15日,利源精制披露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 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 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材 料。公司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吉林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吉林邮 A E A 储”) ○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 A E A 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8月利源精制向吉林邮储借款2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35%,沈阳 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8月借款展期一年,展期后的年利率为 5.225%。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吉林邮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 求利源精制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1,946,755.77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136,447.27元、复利7,632.63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200万元; A E A ○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A E A ○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136,447.27元; A E A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吉林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 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204,227,282.94元的 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吉林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2、辽源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以下简称“辽源邮 A E A 储”) ○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3月利源精制向辽源邮储借款1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785%,沈 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辽源邮储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1,501,958.32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65,663.76元、复利5,632.26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100万元; A E A ○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A E A ○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65,663.76元; A E A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辽源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 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102,638,918.10元的 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辽源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3、中鑫租赁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租赁”) A E A ○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2月,中鑫租赁与利源精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中鑫租赁向利源精制融出资金1亿元,租赁期三年,租赁费率为 5.6%/年。中鑫租赁与王民、张永侠签订《保证合同》,与利源精制签订《抵 押合同》。王民、张永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源精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 押担保。 2018年9月,中鑫租赁与沈阳利源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沈阳 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利源精制因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2018年10月,中鑫租赁宣布《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支付欠付租金9,122,057.18元及违约金170,285.76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支付加速到期的租金82,098,514.62元及违约金;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1,000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支付中鑫租赁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A E A ○判令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A E A ○拍卖、变卖利源精制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中 A E A 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拍卖、变卖沈阳利源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中 A E A 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目前正在审理 中,尚未判决。 因中鑫租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 做出民事裁定,对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限额共计人民币86,391,857.56元。 4、李鹏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鹏 A E A ○被告: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沈阳利源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23日利源精制向李鹏借款6,000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息 1.3‰。利源精制用沈阳利源1.2亿股权质押,王民、张永侠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 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5月24日,经李鹏与利源精制协商一 致,将借款期限延展至2018年6月24日。借款到期后,利源精制未向李鹏偿还本 息。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偿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A E A ○判令王民、张永侠以各自个人财产及家庭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A E A 并承担李鹏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 ○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承担尚欠的违约金,并承担李鹏的诉讼费及律师代 A E A 理费; ○判令沈阳利源按约承担其保证责任。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因李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做出民事裁定,在财产价值6,00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 (或者轮候查封、冻结)以下资产: A ○ 利 源 精 制 位 于 公 司 厂 区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140,218 平 方 米 , 房 屋 E A 160,038.92平方米; ○王民、张永侠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的六套私有房屋; A E A ○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7,200万的股权; A E A ○王民、张永侠持有利源精制的股权。 A E A 5、兴业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A E A ○被告:利源精制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9月22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截至2018年9月22日,兴业证券认购并持有“ 14利源债”6,000万元。2018年9月25日,利源精制发布“14利源债”无法按时付 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券本金6,000万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债券利息420万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逾期利息及利息损失;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其他相关费用。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因兴业证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福建省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银行存款人民币 6,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6、上海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 A E A ○被告:利源精制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9月22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截至2018年9月22日,上海证券认购债券本金 总额为50,065,000元。2018年9月25日,利源精制发布“14利源债”无法按时付 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本金50,065,000元;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利息4,205,460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 A E A ○判令利源精制偿付逾期利息996,060.32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 A E A 利息; ○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相关差旅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7、孔世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孔世海 A E A ○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4月17日,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共同与孔世 海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孔世海向利源精制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91天, 利率为24%/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孔 世海多次催讨未果。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 A E A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80万元; A E A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万元; A E A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等。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因孔世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 张永侠、王建新银行存款人民币5,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8、兴业建筑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筑”) A E A ○被告:沈阳利源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兴业建筑分别于2015年8月7日、2015年6月15日与沈阳利源签订土建工程合 同,兴业建筑承建沈阳利源相关工程项目。至起诉时,沈阳利源尚欠兴业建筑 工程款13,199,340.5元。 (3)诉讼请求 ○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13,199,340元及利息; A E A ○判令兴业建筑对兴业建筑施工的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A E A 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沈阳利源承担。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 ○沈阳利源给付兴业建筑拖欠的工程款8,152,345.21元; A E A ○沈阳利源就拖欠的工程款给付兴业建筑利息; A E A ○原告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A E A 9、刘明英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明英 A E A ○被告:利源精制、王民、沈阳利源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4月刘明英与利源精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源精制向刘明英 借款1,000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息1.5‰。借款合同约定王民、张永侠、 刘宇、刘义豪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沈阳 利源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 后,刘明英多次催要未果。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王民、沈阳利源承担连 A E A 带还款责任;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2月26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本金955万元及利息; A E A ○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A E A 10、峻唯建设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唯建设”) A E A ○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A E A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峻唯建设承建沈阳利源工程项目,并于2018年6月完成所有施工 内容。沈阳利源尚欠峻唯建设748万元。 (3)仲裁请求 ○裁决沈阳利源给付合同款本息合计768.9066万元; A E A ○裁决沈阳利源承担因本案发生的代理费和差旅费; A E A ○沈阳利源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仲裁。因峻唯建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 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银行存款769.9066万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11、株洲时代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时代”) A E A ○被告:沈阳利源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株洲时代与沈阳利源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522.3万元。原 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沈阳利源仍拖欠株洲时代合同款4,153,555元。 (3)诉讼请求 A ○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合同款4,153,555元,违约金108,822.68元,利息损失 E A 108,822.68元; ○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沈阳利源分 期偿还所欠株洲时代的货款。 12、宏禹劳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宏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禹劳务”) A E A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沈阳利 A E A 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4月宏禹劳务与河北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沈 阳利源总包给河北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宏禹劳务按合同约定完成了 全部工程,河北建设尚欠宏禹劳务3,642,526元。 (3)诉讼请求 ○判令河北建设及沈阳利源连带给付劳务款本息合计3,734,516元; A E A ○诉讼费用由河北建设和沈阳利源承担。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13、多维联合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联合”) A E A ○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A E A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5年8月多维联合与沈阳利源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多维联 合完成合同义务并与沈阳利源进行了验收结算。由于沈阳利源资金紧张,仍拖 欠多维联合工程款2,532,115元。 (3)仲裁请求 ○裁决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2,532,115元; A E A ○裁决沈阳利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2,775元; A E A ○裁决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由沈阳利源承担。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沈阳利源给付工程款2,463,594.22元及利息59,913.25元; A E A ○仲裁费32,024元由沈阳利源承担。 A E A 14、辽煤物资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源市辽煤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煤物资”) A E A ○被告:利源精制 A E A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0月辽煤物资与利源精制签订购销合同,沈阳利源从辽煤物资处购 粒煤,共计煤款5,504,733元。利源精制已给付辽煤物资300万元购煤款,尚欠 2,504,733元。 (3)诉讼请求 ○判令利源精制给付所欠煤款2,504,733元; A E A ○利源精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A E A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16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利源精制支付辽煤物资煤 款2,504,733元。 15、孙仁林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尚欠孙仁林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65万元; A E A ○如沈阳利源未履行付款义务,孙仁林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利源精制、张 A E A 永侠、王建新、王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6、横琴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9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横琴租赁与利源精制确认未付费用合计90,836,349.46元; A E A ○利精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A E A ○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A E A 17、王建全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做出调解:被告偿还王建全 借款本金1,820万元及利息。 18、朱明月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于 2018年9月8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沈阳利源偿还朱明月本息5,600万元; A E A ○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 A E A ○利源精制、王民、刘义豪、张永侠、王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 E A ○朱明月有权以沈阳利源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于5,000万元内 A E A 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A E A 19、李春霖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9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利源精制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A E A ○王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A E A 20、锦银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于 2018年9月8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0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沈阳利源偿还到期租金27,161,944.44元及罚息; A E A ○沈阳利源偿还未到期租金482,002,993.06元及罚息; A E A ○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名义货价1万元; A E A ○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律师费160万元; A E A ○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 E A 2018年10月20日,沈阳利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还在进一步审 理中。 21、金源农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2月21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利源精制支付借款本金4,650万元及利息; A E A ○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A E A 22、吉帝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2月27日吉帝通与被告达成和解: ○利源精制分期偿还借款本息24,000万元; A E A ○沈阳利源、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 A E A 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撤回对张永侠、刘宇、邢海燕、王民的起诉。 A E A 23、中建投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11日北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利源精制、王民、张永 侠、沈阳利源共同连带向中建投分期支付租金、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财 产保险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62,855,198.86元。 24、达亿隆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8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沈阳利源给付货 款6,596,041.25元及违约金。 上述公告相关诉讼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利源精制的业务开 展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做 出独立判断。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职责,最大程度保护“14利源债”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利源精制及控股股东涉诉案件多且金额较大,不排除相 关风险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进一步 恶化,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