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9-019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
[2019]128 号),全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民营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
区;
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
张莹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王立国,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沙雨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2018 年 4 月 28 日,利源精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 2018 年半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1,307 万元至 3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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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8 月 1 日,利源精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8 年半年度业绩修正
为亏损 7,500 万元至亏损 10,000 万元。8 月 31 日,利源精制披露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利源精制 2018 年半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8,902 万元。12 月 4 日,利源精
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利源精制 2018
年半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64,388 万元。利源精制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前次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4 月,利源精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民、张永侠
将持有的利源精制股票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 10.45 亿元出借给利源
精制用于项目建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收取的利息与其进行股权质押取得借款
的利率或费用相同。其中,2016 年度发生利息支出 4,356 万元,2017 年度发生
利息支出 5,360 万元,2018 年半年度发生利息支出 4,503 万元。利源精制直至
2018 年 8 月 4 日才披露上述质押资金用于出借利源精制,直至 10 月 12 日才补
充披露上述借款利息的具体金额。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4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6 日,利源精制及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
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共 20 个银行账户因债务纠纷被
法院司法冻结。利源精制披露由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导
致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紧张,已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影响。
利源精制直至 2018 年 8 月 1 日才对此进行了披露。
四、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未及时披露
利源精制及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名下房产等资产陆续被抵押查封,但利源精
制直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才在《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沈阳
利源已取得房产证的厂房因涉及 1.65 亿元债务纠纷全部被司法查封”,直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才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抵押及司法查封的固定资产期末
账面价值 8,897,444,229.39 元”。
五、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利源精制及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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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情况,累计逾期未偿还债务 21.61 亿元,但利源精制直
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才对此进行了披露。
六、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2 月 5 日,利源精制披露《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车辆制造
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公告》,称“截至目前,整个项目土建工程
部分已经实施完毕,设备正在陆续到货和安装中,其中,轨道车辆制造系统已
安装的设备可以满足生产样车的需要,沈阳子公司预计在 2018 年春节前后试制
出轨道车辆整车样车”。2018 年 4 月 28 日,利源精制披露《关于沈阳子公司轨
道车辆整车样车的进展公告》,称“轨道车辆整车样车在试制过程中出现前期考
察的个别零部件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为公司进行零部件交付的情形,导致整
车样车的试制计划多次延期。公司沈阳子公司轨道车辆整车样车的试制工作预
计将于 2018 年 7 月底左右完成”。2018 年 8 月 14 日,利源精制披露《关于深交
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截至目前,受资金困扰影响试制进度等因素影响,
整车样车的试制工作仍未完成,样车具体完成的时间要看公司重组和引进战略
投资的进展情况确定。目前尚无法确定准确的时间”。
利源精制从 2018 年 4 月起已陆续出现未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但利
源精制未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对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完成时间变化情况
进行披露。
七、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3 月 9 日,利源精制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7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用于投资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估算总值为 54.99
亿元。2017 年 4 月 20 日,利源精制披露《2016 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
预算金额为 70 亿元,期初余额 34.67 亿元,期末余额 60.49 亿元。2018 年 4 月
28 日,利源精制披露《2017 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预算数为 105 亿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定期
现场检查报告》,称“在 2017 年度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截至 2017 年底,利源
精制的沈阳子公司已投入 95.78 亿元(现金流量表口径),与轨道车辆制造及铝
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4.99 亿元存在差异”。利源精制对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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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出原预计金额,但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未对 2018 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2018 年 8 月 31 日,利源精制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预计 2018 年前三季
度净利润为亏损 2 亿元至亏损 2.5 亿元。10 月 31 日,利源精制披露 2018 年第
三季度报告,利源精制 2018 年前三季度实际实现净利润-39,577 万元。12 月 4
日,利源精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
利源精制 2018 年前三季度实际实现净利润-95,063 万元。利源精制未对三季度业
绩预告作出修正,前次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
在重大差异。
九、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018 年 12 月 4 日,利源精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利源精制 2018 年半年度净利润由-8,902
万元更正为-64,388 万元,更正前后净利润的变动额为-55,486 万元,变动幅度为
86.17%;2018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由-39,577 万元更正为-95,063 万元,更正前后净
利润的变动额为-55,486 万元,变动幅度为 58.37%。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利源精制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4 月,利源精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民分多笔将
其所持利源精制股份 17,228 万股进行了质押,占利源精制总股本的 14.18%。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因债务纠纷,王民所持利源精制股份 17,588 万股全部被
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利源精制总股本的 14.48%。
利源精制在披露 2016 年各期定期报告、2017 年各期定期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时未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是否被质押、冻结予以核实,
未在上述各定期报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部分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利源精制直至 2018 年 7 月 28 日才对此进行了披
露。
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7 条、第 7.6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10.2.3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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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条、第 2.7 条、第 7.6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10.2.3 条、第 11.3.3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4 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民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6 条的规定,
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莹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2.7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
为二、七、十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立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7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2.7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
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沙雨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7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一、三、四、五、八、
九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
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王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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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莹莹,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立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沙雨峰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王民、张莹莹、王立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
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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