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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9-035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议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
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一)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2018 年 9 月 7 日发布《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财会 15 号文件及相
关解读”),对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了修订。
    (二)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以下简称“新金
融工具准则”),根据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
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发布的或修订
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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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 15 号文件及相关解读的有关要求,对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
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
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
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比
较数据相应调整。
    (2)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
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
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了如下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由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改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符合条件的贷款承
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等,无论其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均需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3、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4、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
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了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即对于基
于风险管理目标但由于套期比率原因导致不符合套期有效性的套期项目,可以通
过调整套期工具或套期项目的数量使套期关系再平衡。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利源精制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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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财会 15 号文件及相关解读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
净利润无影响。
    (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
据。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不
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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