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
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
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也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对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审
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在为公
司审计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
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本公司审计
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
的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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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三、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内控存在缺陷和检查监督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39,693,164.66
元,未分配利润-1,876,272,791.60 元。公司 2018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
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8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同意董事会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希望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相关解决方案,积
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及时就相关进展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早解决面临的问题,使公司持续保持
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修
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
七、提名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赵子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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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
面同意;
3、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赵子琪女士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担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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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谭 超 刘鹏飞 朱广峰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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