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 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二零一九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 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 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含 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 为AA,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C。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的9月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9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违约情况:14利源债2018年9月22日未能按时支付2018年度利息,且于2019年9 月22日本金及利息到期无法偿付,已构成实质违约 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利源精制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 书》等材料,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 (一)辽源工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 (2)被告:利源精制、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 5,000 万元,期限一年,年利 率 4.698%; 2018 年 3 月 6 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 4,700 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785%; 2018 年 5 月 18 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 4,700 万元,期限一年,年利 率 4.785%。 2017 年 9 月 21 日,辽源工行与王民、张永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 人民币 3.8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王民、张永侠担保的主债权为辽源工行和利源精 制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王民已去世,其继承人为张永侠、王建 新。 因利源精制有大量到期债权不能偿还,辽源工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利 源精制履行还款业务并要求担保人及其继承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支付欠款本金 1.44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6,897,350 元; (2)判令张永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张永侠、王建新在继承王民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律师费用等;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 136,447.27 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辽源工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 做出民事裁定: (1)冻结吉林利源持有的沈阳利源 100%股权; (2)冻结吉林利源持有的长春利源精制实业有限公司 51%股权; (3)案件受理费 5000 元,由辽源工行预交。 (二)中微公司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四川中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 (2)被申请人:利源精制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11 月 29 日,利源精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申请贷款人民币 1 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785%。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再吉林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利源精制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2019 年 7 月,东再吉林分公司代偿人民币 96,494,020.90 元,取得了对利源精制的代偿款追偿权及违约金支付请求权等债权, 同时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微公司。中微公司享有代偿款债权人民币 96,494,020.90 元,有权要求利源精制支付代偿利息 1,559,986.67 元(8.7%/年)和代偿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9,298,804.18 元。 经中微公司近 2 个月的催收,利源精制均未偿还任何款项。 3、仲裁请求 (1)裁决利源精制偿还代偿款 96,494,020.90 元和 1,559,986.67 元代偿付款 利息; (2)裁决利源精制向中微公司支付违约金 19,298,804.18 元; (3)裁决利源精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 的全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仲裁。 (三)辽源东星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东星”) (2)被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辽源东星、沈阳利源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2018 年 5 月 20 日决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 20,096,682.25 元,扣除已经给付和应当扣除的 水电费,沈阳利源累计欠付工程款和质量保修金 7,964,303.25 元。辽源东星多次 进行催要,沈阳利源以资金紧张为由进行拖延。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偿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 7,964,303.25 元及利息 696,876.53 元,合计 8661179.78 元; (2)判令东星建设对其承建的工程部分享有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 权; (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沈阳利源进行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无判 决或裁定结果。 (四)吉林医药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医药”)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 年 7 月 1 日,沈阳利源同吉林医药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工程款 总额为 3,190 万元,吉林医药已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且已被沈阳利源验收确认, 截止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沈阳利源仅给付总工程款的 74.8%,剩余 6,424,706.00 元尚未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吉林医药工程款 6,424,706.00 元及至全部给付 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共计 6,933,061.02 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开庭审理此案,2019 年 10 月 29 日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定结果。 (五)沈阳瓦机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沈阳瓦机附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瓦机”)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3 月 26 日沈阳瓦机与沈阳利源签订两份买卖合同采购设备,合同总 价款 1,320 万元,沈阳瓦机已将设备全部交付给沈阳利源,沈阳利源陆续给付原 告设备款 6,386,920 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沈阳瓦机多次催要无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设备款 6,813,080 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因沈阳瓦机申请诉前财产安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银行存款 700 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六)吉林建工诉讼一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工”)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 年 6 月 5 日,吉林建工与沈阳利源签订《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 工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工程范围为深加工厂房三及铺跨等。工程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竣工验收,2018 年 8 月双方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 37,302,908.46 元,沈阳利源尚欠工程款 4,902,500.16 元,吉林建工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拒不给 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本金及利息合计 5,556,166.85 元(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止,以年利率 5%计算); (2)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工程款本金 4,902,500.16 元的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或裁定此案。 (七)永大电气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电气”)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8 月,永大电气与沈阳利源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额为 1,665,000 元,实际供货及开具发票额为 1,525,560 元。另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 钰集团”)与沈阳利源于 2016 年 5 月、2016 年 8 月签订两份《承揽合同》,合同 额分别为 9,500,000 元、615,000 元,2017 年 4 月,永大电气、沈阳利源、融钰集 团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原合同中融钰集团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永大电气承 继。 三份合同开具发票额共计 11,640,560 元,已给付 7,013,500 元,尚欠 4,627,060 元未付,永大电气多次派人催要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给付拖欠永大电气款项 4,627,060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 利息;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及催款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大电气支付拖欠款项 4,627,060 元并 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如未及时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沈阳利源承担案件受理费。 (八)吉林建工诉讼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建工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 年 6 月 5 日,吉林建工与沈阳利源签订《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 工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工程范围为深加工四厂房等。工程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竣工验收,2018 年 8 月双方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 25,530,349.03 元,沈阳 利源尚欠工程款 3,968,217.34 元,吉林建工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拒不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本金及利息合计 4,497,312.98 元(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止,以年利率 5%计算); (2)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工程款本金 3,968,217.34 元的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或裁定此案。 (九)辽源瑞林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经济开发区瑞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瑞林”)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3 月 19 日,辽源瑞林与沈阳利源签订了《园区绿化合同》。合同签 订后,辽源瑞林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沈阳利源未支付工程款,辽源瑞林认 为沈阳利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工程款 3,076,085.00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做出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辽源瑞林工程款 2,549,400 元及利息; (2)驳回辽源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辽源瑞林负担 4,212 元,沈阳利源负担 27,195 元。 (十)阳光木业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长春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木业”)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 年 6 月 23 日、2016 年 7 月 31 日、2016 年 8 月 30 日、2017 年 1 月 13 日、2018 年 6 月 10 日期间,阳光木业与沈阳利源签订五份合同,货款总金额共 计 9,89,538 元,实际供货金额为 8,647,388.3 元,已经支付货款 6,472,768.67 元, 沈阳利源尚欠货款 2,174,619.3 元。阳光木业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拖欠不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货款 2,174,619.63 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阳光木业货款 2,174,619.63 元,若未 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98 元,由沈阳利源负担。 (十一)合强机械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强机械”)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 年 3 月、2016 年 7 月,沈阳利源与合强机械先后订立了三份设备采购 合同,总价款 3,903,000 元。合强机械已履行合同义务,截至 2018 年 11 月,沈 阳利源仅给付 2,214,450 元,余下 1,678,550 元未付,合强机械多次向沈阳利源提 出付款事宜未果,截至 2019 年 6 月,沈阳利源应赔偿合强机械利息损失 46,786.91 元(利率:4.75%;时间: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向合强机械支付货款及返还保证金共计 1,688,550.00 元; (2)判令沈阳利源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46,786.90 元及货款支付完毕时的利 息。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合强机械货款 1,303,550.00 元 及利息(利息以 1,303,55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合强机械设备安装保证金 1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合强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214 元,由沈阳利源负担 8,311 元,合强机械负担 1,903 元。 (十二)普菱斯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普菱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菱斯”)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至 2019 年沈阳利源多次向普菱斯购买数控刀具及相关配件,经核算 沈阳利源尚欠普菱斯货款 1,202,259.63 元。经普菱斯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未予给 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货款 1,202,259.63 元,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 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 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 日为 135,630 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普菱斯给付货款人民币 1,202,259.63 元,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普菱斯、沈阳利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420.5 元,由普菱斯承担 610.5 元,沈阳利源承担 7,810 元。 (十三)横琴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9 月 14 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横琴租赁与利源精制确认未付费用合计 90,836,349.46 元; (2)利源精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3)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未能如期履行上述调解事项,2019 年 4 月 26 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做出裁定,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 侠、王建新名下财产,数额以 86,062,340.3 元为限。 目前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拍卖相关财产。 (十四)李春霖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利息; (2)王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事项,2019 年 3 月 11 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 出裁定,查封利源精制名下九台机动车辆。 目前公司分别通过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等形式将抵偿部分债务。 (十五)中欧基金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9 月 24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返还中欧基金所持有的“14 利源债”对应的本金、利息及罚 息; (2)驳回中欧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3)利源精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计 1,652,245.26 元。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 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现 阶段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 解决相关问题。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总营业收入为1.28亿元,比上年同 期减少66.19%,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为-12.09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27.14%,预计2019年度的净利润仍然为负,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偿付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