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 利源 公告编号:2019-072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
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沈阳利源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等
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公司 2019 年业绩大额亏损以及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时,
因触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
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2、沈阳利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论重整计划是否顺利实施,公司股票交
易均不存在因沈阳利源重整结果影响而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3、本次裁定受理未指定管理人,后续公司及沈阳利源将积极配合沈阳中院
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如收到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决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全资子公司重整申请被受理的情况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
法定代表人:纪长君
住所地:东辽县经济开发区(辽源市恒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
申请事由:2019 年 11 月 8 日,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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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1 月 8 日,辽源兴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沈阳中院申请沈阳利源破产重整。沈阳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通知了沈阳
利源,沈阳利源在法定期限内对辽源兴业的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
沈阳中院查明:沈阳利源的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158 号。
2018 年 10 月 15 日,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的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2018)辽
0113 民初 77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沈阳利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辽源兴业拖欠的工程款 8,152,345.21 元;二、沈阳利源于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兴业公司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沈阳利源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9 年 2 月 3 日,辽源兴业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沈阳利源强制执
行。执行过程中沈阳利源无法清偿债务。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组织辽源兴业和沈阳利源进行了听证。
沈阳中院认为:沈阳利源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故沈阳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沈阳利源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
依据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能够认定辽源兴业与沈阳
利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沈阳利源未履行
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其符合法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辽源兴业依法提
出对沈阳利源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阳利源无法清偿债务,符合法
定的“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沈阳利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具备破产条件。
沈阳利源对辽源兴业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本案
沈阳利源提交了其具有破产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材料。故辽源兴业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沈阳中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
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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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受理辽源兴业对沈阳利源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本次裁定受理未指定管理人,后续公司及沈阳利源将积极配合沈阳中院推进
重整相关工作。如收到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决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沈阳利源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2019 年 11 月 14 日,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
序,沈阳利源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
法定义务。沈阳利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沈阳利
源长期股权投资原值为 30.30 亿元,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公司对
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约 64.76 亿元。参照司法实践,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负
债及股东权益可能面临调整,故不排除公司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与股权会受到
一定程度的调整,进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减值的风险,经公司初步匡算,预计损
失包括:对沈阳利源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预计不超过 30.30 亿元;对沈阳利源的
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预计不超过 64.76 亿元等,具体金额以重整过程中法院及管
理人核实的数据为准。由此较大可能造成公司 2019 年业绩大额亏损以及公司净
资产为负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 2019 年年度财务报
告披露之时,因触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
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如果沈阳利源的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沈阳利源将存在被宣告破产
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因沈阳利源宣
告破产所产生的影响而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三)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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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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