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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11-16  

						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
                      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
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
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含
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
为AA,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C。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的9月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9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违约情况:14利源债2018年9月22日未能按时支付2018年度利息,且于2019
年9月22日本金及利息到期无法偿付,已构成实质违约。
     二、重大事项
     (一)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公告
     利源精制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
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公告主要内容为:

     1、控股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概述
     利源精制控股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
或“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沈阳中院”)的《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 年 11 月 8 日,沈阳中院收到
申请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或“申请人”)
的《破产重整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进行破产重整。
   (1)申请人辽源兴业基本情况
   申请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辽县经济开发区(辽源市恒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
   (2)申请人辽源兴业对子公司的债权情况
   辽源兴业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7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与沈阳利源签订土建
工程合同,辽源兴业承建沈阳利源相关工程项目。辽源兴业已完成所有合同约定
的工程并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完成竣工验收,但沈阳利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款项。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辽 0113 民初 770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沈阳利源给付辽源兴业拖欠
的工程款 8,152,345.21 元及利息。2019 年 3 月 23 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作出(2019)辽 0113 执 632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沈阳利源支付欠款 8,152,345.21
元及利息。
   2、沈阳利源被申请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
人提出的对沈阳利源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管理人或沈阳利源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
会议审议表决。沈阳利源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
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沈阳利源的重整程序。
   (2)如果法院受理辽源兴业对沈阳利源的破产重整申请,沈阳利源将进入破
产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因沈阳利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所产生的影响而被
深证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3、如果沈阳利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不能顺利实施,沈阳利源将存在被宣
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因沈阳
利源宣告破产所产生的影响而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利源精制破产重整进展相关公告
    利源精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
产重整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称公司近日收到两份与公司破产
重整进展相关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通知函》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收到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
林启明”或“临时管理人”)的《通知函》。吉林启明《通知函》提到,2019 年 10
月 28 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向临时管理人发出通知
【(2019)吉 04 破申 6-3 号】,明确辽源中院决定停止临时管理人工作,接到法
院通知后,临时管理人已停止各项履职工作,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有关公司
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
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19-059)。
    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辽府办函
〔2019〕30 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公司重整工作,妥善防范和化解上
市公司风险,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决定成立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处置工作组。工作组组长为常务副市长蔡宏伟;副组长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张凤林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岳斌;工作组成员包括: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市社保局、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工作组的总协调部门,负责各部门
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进重整工作。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一)目前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对沈阳利源的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
院受理,沈阳利源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沈阳利源进入
破产重整程序,不论重整计划是否顺利实施,公司股票交易均不存在因沈阳利源
重整结果影响而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
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深交所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三)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
月6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年审会计
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交所暂停上
市。
    (四)辽源中院决定停止临时管理人工作,不代表辽源中院已作出对利源精
制重整申请的结论性裁定。目前债权人对利源精制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以下简
称“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利源精制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
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
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
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
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辽源市人民政府成立风险处置小组有利于加速推进重整相关工作,目
前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能否被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能否顺利实施,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偿付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