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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06-04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0-053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6 月 3 日下午 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2020 年 6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27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吉林利源精制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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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55,482,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79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9,98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8.2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5,495,6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0,982,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1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48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45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5,495,6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
会议。
    4、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1、审议通过《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增补金永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52,94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86%;
    1.02.候选人:关于增补江泽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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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份数:152,940,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增补金永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58,44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06%;
    1.02.候选人:关于增补江泽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58,440,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24%;
    金永利先生和江泽利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陈怀宇律师、赵文有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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