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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2  

                                                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陈怀宇、赵文有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
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股东大会于 2021年2
月1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长吴睿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并主持会议。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800,0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355%,其中,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03%。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以
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
股份 1,712,7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82%,其中,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712,7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82%。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
了本次股东大会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辽源市智晟达福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
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2、《更换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刘大鹏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2 《关于选举冉智超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郑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2 《关于选举钟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3 《关于选举代有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