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6-05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1-040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H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吉04民
破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照生效的公司重整
计划之规定,公司以原有总股本1,214,835,580股为基数,以每10股约转增19.22206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2,335,164,420股股票,本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的公告》。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总股本由转增前的1,214,835,580股增加至3,550,000,000股,
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214,835,580元变更为3,550,000,00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 一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 一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深圳证券 程。
1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50,000,000
1,214,835,580元。 元。
3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份总数为
为1,214,835,580股,全部为普通股。 3,550,0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7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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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席指定的监事,或者由半数以上监事 监事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8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
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 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上的股东提名。
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 以后各届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提名。以后各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职工代 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表出任的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 ……
工民主推荐产生。
……
9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
…… (五)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五)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限为: 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含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交易。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含300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
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之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
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绝对值0.5%(含0.5%)至5%(含 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5%)之间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须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审计或评估。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
10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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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 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邮件通知;通
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11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专业人士。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2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费用由公司承担。 并提出建议。
13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董事会审查决定。 担。
1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3名,由董事会
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员。 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1年6月)》。
上述章程条款的修订尚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上述变更事项需
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等相关事项。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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