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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6月)2021-06-0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利源精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日常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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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的变动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需提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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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限限制。当召集人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由其他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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