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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6月)2021-06-0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
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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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出具立项意见, 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重大投融资的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情况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 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需提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限制。当召集人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由其他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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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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