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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2021-06-0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
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 三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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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民营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
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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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实
施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 十 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 十 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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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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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若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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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
出的具体议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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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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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租出资产;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赠与或受赠资产;7)债权或债务重组;8)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签订许可协议;10)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 三 十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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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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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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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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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
名并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在对提名候选
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后,由董事会将其列
入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如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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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1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
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当选
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1/2。

       (五)在差额选举中,如 2 名及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且只能其中一人当选,无法确定当选人的,公司应当另行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前
述无法确定是否当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六)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无效不计入选举票
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总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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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详细披
露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数量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候选人所得选举票数量及其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比例、最终选举结果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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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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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进
行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
规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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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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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