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合同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 吉 林 李 光 江 泽 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