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经审查,吴睿先生、陈阳先生、于海斌先生、郑嘉先生、钟伟先生、
代有田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提名吴睿先生、陈阳先生、于海斌先生、郑嘉先生、钟伟先生、代
有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情况后,我们认为:本次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审查,李光先生、吴吉林先生、江泽利先生具备履行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提名李光先生、吴吉林先生、江泽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变更理由恰当。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诚信及独
立审计原则,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履
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 吉 林 李 光 江 泽 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