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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1-11-09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 利源              公告编号:2021-08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1]第 27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
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关注函提出的
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请你公司再次核实你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银行账户
是否已全部解除冻结,并结合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后续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
纷,说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再次被冻结的风险。请会计师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 日、2019 年 8 月 14 日和 2021 年 3 月 19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33)、《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和《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经公司核查,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有各类银行账户 49 个,公司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有各类银行账户 32 个,均已全部解除冻结。近日,公司再次对合
并范围内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均不存在冻结情况。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经公司核查,截止回复日,(1)公司先后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30 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因公司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1
决定书》,部分投资者以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
司给予赔偿,索赔金额约 1.60 亿元。部分案件已开庭审理,公司已依法出庭抗
辩。(2)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诉公司请求赔偿投资差额损
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前述损失的利息等共计 1.95 亿元。公司已依法提
出管辖异议。目前尚未开庭审理。(3)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将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截
至目前,立案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中,立案调查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
响。
       公司认为,因上述事项的存在,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仍可能存在再次被冻结的
风险。截止回复日,公司未发生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已全部解除冻结事项,
我们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包括获取了利源精制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了解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
向银行进行函证,确认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2021 年 7 月 22 日银行账户状态,
了解是否仍存在司法冻结情况;测试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近期资金支付情况,了解
公司近日主要银行账户是否仍存在司法冻结情况;获取公司涉诉案件情况汇总表,
了解公司涉诉情况及法律纠纷,同时获取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及律师的说明。
       经核查,利源精制公司所述主要银行账户的状态及未来风险与我们在核查过
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律师回复: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银行账
户不存在冻结状态账户;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
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冻结;因公司所述诉讼事项及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的存在,公
司主要银行账户仍可能存在再次被冻结的风险。。
       问题二、请你公司逐项自查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3.3 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如下:上市


                                      2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
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自查,(1)公司未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
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况;(2)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账号均无冻结情况;
(3)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况;(4)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5)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核实,公司无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
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况;同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已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已
如实披露,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6)公司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鉴于2020
年度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同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公司2020年度审
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7)公司不
存在交易所认定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回复:
    针对利源精制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规定的应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我们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获取利源精制
公司出具的声明;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生产报表、购销台账以及现场观察公司生
产经营状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获取了利源精制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了解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
情况;向银行进行函证,确认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2021 年 7 月 22 日银行账


                                     3
户状态,了解公司主要银行账号是否仍存在司法冻结情况;测试公司主要银行账
户近期资金支付情况,了解公司近日主要银行账户是否仍存在司法冻结情况;询
问并测试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情况,了解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并形
成决议的情况;获取了利源精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声明;获取利源精制 2021
年银行流水关注是否有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同时
考虑新增的收款方与利源精制的关联性,以核实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查阅利源精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了解公司存在的对外担保事项;
查阅近期的利源精制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2021 年至今的公
章使用记录,了解利源精制公司存在的抵押和担保事项;查询利源精制公司的不
动产登记信息,检查利源精制不动产存在的抵押事项等。
    经上述核查程序,利源精制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
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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