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29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吉林升圆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本所指派张景顺、董国嵘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根据公
司所在地防疫政策的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会议的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吉林利源精制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题、提案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普通股东,公
告通知的各项议题、提案等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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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吉林
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
内容一致。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 截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睿主持会议,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21,917,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15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1,917,95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61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所在地疫情防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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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因现场会
议没有股东参加,故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现场投票、计票环节,所
有投票均通过网络投票。
本次大会审议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1,625,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反对 2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25,4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5%;反对 2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3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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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授信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1,625,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反对 2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25,4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5%;反对 2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3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
效。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示文件,且对
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全程予以见证。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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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
了审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法定文件使用,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目的而出具,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3 月 28 日
律所负责人:张景顺 律师签字:张景顺 董国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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