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ST 利源 公告编号:2022-029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2、关于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同意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1、由于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准”)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准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中准审字[2020]2237 号),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已经消除。 2、2020 年 6 月 24 日,鉴于公司 2018 年、2019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019 1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3.2.1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公司在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后, 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准为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1]2126 号)。经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928,802,218.22 元;期末净资产为 2,112,887,762.69 元。 公司因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而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 3、2020 年 11 月 5 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以 下简称“法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十一)款,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因法院依 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 4、2021 年 4 月 30 日,由于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一)款,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过渡期安排,公司因触及“退市新规”规定的退市 风险警示,而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 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经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取得营业收入 366,957,851.22 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50,600,643.5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 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 元;期末净资产为 1,661,527,158.74 元。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因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一)款情形而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 消除。 截至本申请出具日,公司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 条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2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的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 情形。 二、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亚会审字[2022]第 01110849 号)带 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取得营业收入 366,957,851.22 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350,600,643.5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 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 元;期末净资产为 1,661,527,158.74 元。 三、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的说明 (一)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情形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并且不存在其他被退市风 险警示的情形。 鉴于,中准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准审 字[2020]2237 号);中准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1]2126 号);根据亚太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2]第 01110849 号),公 司 2021 年度取得营业收入 366,957,851.22 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350,600,643.5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 元;期末净资产为 1,661,527,158.74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审计报告意见类 型、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股票交易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 (二)辽源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 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 吉 04 民破 10-3 号《民事裁定书》,辽源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3 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已消除。 (三)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9.3.1 条规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未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49,374,298.59 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 元;营业收入 366,957,851.22 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350,600,643.59 元。截至本申请出具日,不 存在追溯重述情形。 2、未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1,661,527,158.74 元。截至本申请出具 日,不存在追溯重述情况。 3、未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亚太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亚会审字[2022]第 01110849 号)。 4、未触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 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规定。 截至本申请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9.3.11 条规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未触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49,374,298.59 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 元;营业收入 4 366,957,851.22 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350,600,643.59 元。截至本申请出具日,不 存在追溯重述情形。 2、未触及“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1,661,527,158.74 元。截至本申请出具 日,不存在追溯重述情况。 3、未触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规定。 亚太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亚会审字[2022]第 01110849 号)。 4、未触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 告”的规定。 截至本申请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的情况。 5、未触及“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五)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9.8.1 条规定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正常运作,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合法有效决议。 4、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 者鉴证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 5 证报告。 5、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 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6、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 7、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亚太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亚会审字[2022]第 01110849 号),不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事 项。 综上,经逐项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 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公司未触及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情 形,未触及终止股票上市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条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第 9.1.8 规定,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 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四、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0]2237 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准审 字[2021]2126 号);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审字 [2022]第 01110849 号),公司 2021 年度取得营业收入 366,957,851.22 元,扣除 后营业收入 350,600,643.5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 元;期末 净资产为 1,661,527,158.74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6 定,公司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 形已消除,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 吉 04 民破 10-3 号《民事裁定书》,辽源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已消除。 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吉林利源精 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五、风险提示 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能否获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