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0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
认真审阅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树茂先生及高
云辉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审查,刘树茂先生及高云辉先生具
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提名刘树茂先生及高云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婕女士简历和相
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审查,杜婕女士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同意提名杜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
董事候选人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董玉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董玉先生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情况后,我们认为:董玉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纪律处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董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李光、吴吉林、江泽利
2022 年 8 月 9 日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光 吴吉林 江泽利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