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6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吉林升圆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本所指派张景顺、李金贵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
会议的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题、提案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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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提案具体内容已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4:50。会议地点:吉
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网络投
票时间:2022 年 8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5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与股东大会
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17 日。截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召
集,在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股东大
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提案的内
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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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许明哲主持会
议,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
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821,488,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1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023,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5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1,465,95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1,488,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1,465,95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表决前推举了记票人和监票人。公司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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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场宣读了每一提案的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
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本次大会议案一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二和议案三为累积
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
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0,7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4%;反对 7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0,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22%;反对 7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8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补选刘树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同意股份数:820,288,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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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候选人:补选高云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同意股份数:820,288,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补选刘树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同意股份数:20,288,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4158%。
2.02.候选人:补选高云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同意股份数:20,288,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4158%。
提案 3.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补选徐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820,288,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39%。
3.02.候选人:补选魏孝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820,258,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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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候选人:补选徐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0,288,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4158%。
3.02.候选人:补选魏孝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0,258,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276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示文件,且对
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全程予以见证。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
了审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法定文件使用,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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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目的而出具,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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