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79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 2021002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送达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1 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女士、王立国先生、王建新先生、刘宇 女士、罗颖俊先生、胡国泰先生、高印寒先生、周海伦先生、王文生先生、段德 炳先生、高原先生、王素芬女士、鲍长江先生、吕秀云女士、徐申珅女士: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 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 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 1 销售回款。2017 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 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 精制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1,928,924,016.24 元。其中,2015 年虚 增营业收入 597,022,854.7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99%;2016 年虚增营 业收入 771,317,193.5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0.15%;2017 年虚增营业收 入 560,583,967.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49%。 (二)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 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1、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 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8 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 程,同时,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 导致利源精制虚增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 年至 2018 年 累 计 虚 增 在 建 工 程 6,284,324,663.58 元 。 其 中 , 2015 年 虚 增 在 建 工 程 2,675,169,649.21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 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 年虚增在建工程 1,859,124,669.17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21%;2018 年虚增在建工程 291,781,469.37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37%。 2、利源精制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8 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 精制虚增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7 年至 2018 年累计虚增 固定资产 6,284,324,663.58 元。其中,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 2,903,530,144.47 元; 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 3,380,794,519.11 元。 3、利源精制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8 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 增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7 年至 2018 年累计虚增 固定资产折旧 114,780,311.35 元。其中,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3,194,863.23 2 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11,585,448.12 元。 综上,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 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 6,169,544,352.23 元。 (三)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 中,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211,346,090.5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6.97%; 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1.57%;2017 年虚增利润总额 198,446,724.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95%。 由于利源精制 2017 年、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017 年利源精制虚减利 润总额 3,194,863.2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5%;2018 年利源精制虚减利 润总额 111,585,448.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7%。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 年虚增 利润总额 211,346,090.5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6.97%;2016 年虚增利润 总额 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1.57%;2017 年虚增利润总额 195,251,861.4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45%;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 111,585,448.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7%。 (四)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 186,013,059.47 元;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 74,216,933.4 元;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 20,000.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3 遗漏”的行为。 对利源精制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王民,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利源精制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 尽责,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 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 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 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 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 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 2019 年 4 月 14 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六条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 4 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