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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3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吉林升圆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本所指派王宇斌、陈宇星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题、提案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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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具体内容已刊登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会议地点:吉林
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
时间:2022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与股东大会
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召
集,在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且充分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二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同时也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以及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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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明哲先生由于公
务原因不能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董事兼公司总裁刘树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34,672,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004,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5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4,668,5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 134,67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4,668,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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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通过现场
和网络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出
席人员、召集人以及主持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表决前推举了记票人和监票人。公司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
主持人现场宣读了每一提案的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
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本次大会议案一和议案二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6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61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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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弃权 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提案 2.00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6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61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5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非累计投票制,大会对所
有提案逐项表决,所有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示文件,且对
贵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全程予以见证。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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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
了审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法定文件使用,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目的而出具,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 6 页共 6 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签署页)




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见证律师:

   (盖章)                  (签字)

负责人:张景顺                 见证律师: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