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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搜于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5月)2022-05-20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年3月25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11月29日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14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8
年4月17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9年1月8日公司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9年10月8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六次修订;2019年12月19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2020
年6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2021年5月20日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九次修订;2022年5月19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次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东莞市搜于特服饰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东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974319E的营业
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公司股票于
2010年1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OU YU TE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邮政编码:5231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5,172.9306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诚信守法经营,通过对公司资产和其
他社会资源的合理整合与优化利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争取公司利润和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公司有关方面的合理利益并使
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网上销售:服装、鞋帽、
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纺织布料、箱包、玩具、装饰品、工艺品、电
子设备、纸制品、日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文具体育
用品、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纸浆、化工原料及化工制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
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肉类、木材及木材制品;互联网零售;贸易经纪与品
牌代理;仓储服务;餐饮服务;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商业保理服务;供应链管理;冷链服务;物业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
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马少贤                    385 万股            70%          净资产

2       马少文                    110 万股            20%          净资产

3       马少鸿(已更名为马鸿)    55 万股             10%          净资产

合计                              550 万股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5,172.930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应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归还资产或以货币资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
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归还或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情形
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根据“占用即冻结”机制,公司立即依法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股
权冻结或其他财产保全手续。
    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应立即召集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
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如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资产或以货币资金清偿的,公司董
事会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5%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当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关系股东
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的提名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换届或新增、改选董事,董事会和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董事候选人。
       2、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
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前
的10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监事会和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2、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大
会召开前的10 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依照有关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由职
工代表提名产生。
   (三)董事、监事的选聘程序为:
       1、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基本资料等详细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2、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30%以
上股权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当
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可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赋予的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就特定
关注事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
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
或作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
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
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
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
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
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
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
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
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决定属于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
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署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到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到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4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发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按如下要求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但是,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口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应对此予以明确记录并经全体董事确认。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但表决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和对外担保等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1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监事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监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
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二)董事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
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或者审议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批准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或
审议事项涉及本章程修改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六)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
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
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如下: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并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和特别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
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七)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八)现金分红最低限: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鉴于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
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九)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五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
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
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传真机记录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媒体、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本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自本章
程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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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