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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搜于特: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6-11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55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4,58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裁决,申请人可能会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本次裁决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127 万元,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或“被申请人”)
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发布了《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
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或“申请人”)诉
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2021)穗仲案字第 19500 号]、[(2021)穗仲
案字第 19501 号]及[(2021)穗仲案字第 19502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上述 3 个案件的裁决书: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
第 19500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1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利息为 308888.89 元,罚息为 0 元,复利为 3537.5 元,后续利息、罚息、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粵借字(东莞)第 20210323004R 号]
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5667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
                                          1
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
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 19501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12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利息为 231666.67 元,罚息为 0 元,复利为 2653.13 元,后续利息、罚息、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10330000K 号]
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44949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
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
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 19502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12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利息为 231666.67 元,罚息为 0 元,复利为 2653.13 元,后续利息、罚息、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10330000G 号]
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44949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东莞分会预缴 97139 元,
退回申请人 52190 元,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
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其它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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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发布了《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披露了 2021 年 11 月 5 日至 2022 年 4 月 6 日期间,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43 项,其中包含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穗仲
案字第 19498 号],目前公司已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的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涉案金额
 编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元)             案件进展情况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500 万
        (2021) 兴业银行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申
         穗仲案  股份有限     搜于特集   金融借款   5,019,963.   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案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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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   公司东莞       团       合同纠纷       85       保全费 5000 元;案件仲裁费
        19498 号   分行                                          24208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
                                                                 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 4 个仲裁案件的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如公司未
能如期履行裁决,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
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 4 笔公司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的借款,公司将根据上述裁决书内容结合实际借
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127 万元,上述事
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
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
第 19500 号];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
第 19501 号];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
第 19502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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