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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更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

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

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1-
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

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

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2-
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

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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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

证券事务部协调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及披露计划。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

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公司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

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组织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召开编制协调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

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完成具体编制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1、财务负责人应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汇总与分析、定期报告系统财务相关部分内容的填录、财务报告编制等有关

定期报告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

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当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

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

稿。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

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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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5日(季度报告)或10日(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

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

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及审计部等有关人员对定

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

对。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指定媒体披露

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

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

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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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拒绝报送;

    2、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

    3、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

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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