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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

项》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

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1-
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网站和

报刊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

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

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3-
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

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

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证券

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十

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

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如出现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

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

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媒体刊

                                       -5-
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子(分)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

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

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

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中介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6-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号码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7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

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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