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康农业:对外担保制度(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
统称《通知》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本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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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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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
义。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
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范围、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公司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海外部、贸易部分别对公司不同的担保事项进行日
常管理。其中,财务部对公司及境内子公司融资担保进行日常管理;海外部对境
外子公司融资担保进行日常管理;贸易部对公司与子公司贸易项下的对外担进行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在担保期内,上述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
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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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出现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
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同时通报证券事务部。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后,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及时告知证券事务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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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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