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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对外担保制度(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

统称《通知》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本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1-
       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2-
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

义。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

       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范围、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公司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海外部、贸易部分别对公司不同的担保事项进行日

常管理。其中,财务部对公司及境内子公司融资担保进行日常管理;海外部对境

外子公司融资担保进行日常管理;贸易部对公司与子公司贸易项下的对外担进行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在担保期内,上述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

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3-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出现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

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同时通报证券事务部。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后,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及时告知证券事务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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