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康农业:子公司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控制度,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间接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
(二)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含本数)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一般指持股达20%,或虽未达20%但是第
一大股东)。
第三条 设立或并购子公司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所在国家的
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按照《公司章程》和公
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及公司其
他内控制度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
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应对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免、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
策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
管人员(指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和重要职能部门(指财务、HR、风控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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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等(以下统称“高管”)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
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综合要求
第五条 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体系,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本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成熟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子公司
分为境外独立运营子公司、境内独立运营子公司、托管子公司、直营子公司、未
营业子公司等五类。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高管进行管理,具体为:
(一)子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管人员的
任免和薪酬福利待遇应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公司备案;
(二)子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绩效目标设置和考核应报
公司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报公司备案;
(三)子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出差、请假及临时授权等事项应
报公司备案;
(四)子公司董监事、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报公司备案;
(五)子公司董监事、高管人员应每年书面向公司申报披露一次关联关系情
况。
第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其他公司治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子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决议内容须报公司审
批后再由公司委派到会的股东代表、董监事或其委托授权人签字。
(二)子公司(含分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股权结构设置及其变动,包括
但不限于合并、分立、中止/歇业、解散、清算/重组、变更公司形式、注销、信
托、托管、增减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变更等事项,应报
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子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时,若涉及对公司股价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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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信息,应事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四)子公司(含分子公司)发生对公司股价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工商登记的证照、主要印章、各项管理《权限表》等应报公司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发展战略、投资及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应报公司批准或备案
(各公司会有所不同,详见子公司管理权限表),具体为:
(一)战略规划及实施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预算(含对内投资)(含
分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含并购)、大额资产处置、重大合同、
环保及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子公司裁员应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子公司按(月、季、年)编制管理报表(含大额应收账款等债权债务
数据)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应报公司批准或备案,具体为:
(一)子公司年度筹融资计划、会计政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
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聘任及解聘外部审计师、税收筹划、限额以上的大额资
金支付、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或捐赠)等应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子公司超出授权审批限额的事项(如对客户授信、坏账损失确认、生
物资产损失确认、销售费用、经营性费用等)需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三)境内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差旅费、应酬招待费报销应报公司总裁
或董事长批准后报销;
(四)子公司财务报表(月、季、年)应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风险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应报公司批准或备案,具体为:
(一)子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对子公司高管人
员的责任追究、重大诉讼及和解事宜、信息系统的重大开发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后
实施;
(二)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潜在重大风险、内部审计制度、内审整改报告
及其整改执行情况应报公司备案。子公司的信息系统应向公司指定权限人员开放
访问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
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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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印章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
案管理制度及印章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如有)、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公司批复、重大合
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按年度审计计划对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
对子公司及其管理者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和执行情况;(3)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4)高层管
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等。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的,应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离任
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审计部安排的或公司领导要求进行的各项专项审计,子
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
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完成公司指
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
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公司综合考核子公司经营
业绩、风控考评、审计结果后对子公司及其经营者得出综合考核结果。以经营年
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从销
售收入、净利润、销售数量等方面对子公司下达目标,年底根据完成情况由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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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兑现奖惩;子公司风控考评结果占比不低于总成绩的30%;同时子公司审计结
果也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经营目标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警告、留
职察看、降薪、降职、免职、调离、开除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
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警告、留职
察看、降薪、降职、免职、调离、开除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高管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中层及
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并报公司HR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自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正式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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